投票选举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是选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对换届选举工作成效的最终检验,是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阶段。
《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四十二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委员会将组织各选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核实选民人数;统一印制选票;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组织选民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在投票站张贴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名额以及投票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四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监督下认真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计票结果由主持选举人员和监票人做出记录并签字,经选区汇总后报选举委员会,经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张榜公布。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瓦房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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